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学习责任心,扭转学习风气,意在强化学习过程管理,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各层次学生。
第二章 职责与范围
第三条 教务处、学保处均有检查学生上课出勤的责任与义务,上课老师更应随堂、随机抽查学生出勤情况,以促使学生按时上课不缺勤,不早退。
第四条 凡学生的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和规定的自习课以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可作为学生考勤的范围进行考勤。
第五条 学生考勤由班级考勤、任课教师考勤、系(部)考勤、教务处、学保处考勤等形式组成。上课期间以任课教师考勤为主,班级考勤由班主任、班干部具体负责实施,系(部)、教务处、学保处不定期对各班到课情况进行抽查,并每月公布一次学生考勤情况。
第三章 学生请假程序
第六条 学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班主任签署意见,按规定权限批准方为有效,学生请病假,须持医疗单位证明(一天以上需县级以上病假证明和药费单据方可批准),如有急病或事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后补。节假日前后,无特殊情况者不得请假。
第七条 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时间学校将劝其休学。
第八条 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不连续批假)。
2.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保处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保处、教务处批准。
4.请假二周以上,六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保处、教务处同意后,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含公休节、假日),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以旷课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或集体活动、晚自习当次缺席按旷课一学时计。请假由辅导员负责登记,学保处汇总备案。
第四章 学生缺勤处理
第十条 在一学期内,凡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1-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所有的评优、评奖、资助资格。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