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保处是学生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负责制定学校学生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组织开展调查、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四)负责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学生的安全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门卫制度;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不听学校劝阻和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张贴、散发大字报、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和非法传销活动的;
(六)在校园内非法进行宗教活动的;
(七)组织、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分别按以下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盗窃、诈骗的组织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安全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记过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八)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三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蓄意制造事端,用语言挑逗、恐吓、威逼,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身体引发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动手打人,但唆使他人恐吓、打人者,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打架或动手打人者,未造成明显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先动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持械打人者,未造成明显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纠集校外人员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以上行为,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四条 赌博者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他人赌博,视情节轻重,按参与赌博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时间、地点打牌者,初犯,给予警告处分;重犯加重处分;
(二)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异性之间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或校园内流动吸烟且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着装不文明进入校园内公共场所且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到酒店、酒吧、饭店、舞厅等场所进行色情陪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在各种评优、评奖及资助金等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旷课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1-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规、作弊者,按教务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教学、校园秩序及设施等者
(一)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拒不服从学校管理和安排,阻挠学校老师、管理干部、 值勤学生干部和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对带头闹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对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校园内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私自撕毁学校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二)上课期间私自下江河、游泳池游泳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三)私自攀摘校内花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四) 破坏学校环境卫生,乱丢乱扔、乱泼乱倒或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墙壁上乱刻、乱画、乱写、乱蹬脚印,乱张贴广告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酗酒、酒后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外聚众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酒后违反校纪校规的,参照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夜出、晚归,每月达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带来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消防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并处以50元罚款,如造成经济损失者必须赔偿;
(五)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校外租住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事件责任自负;
(八)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学生干部查夜执勤及其它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宿舍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有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一级处分:
(一)错误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违纪事件的为首者;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七)累犯或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
(八)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九)犯有本办法认定的两项行为以上(含两项)者,除按办法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受学校纪律处分达到留校察看,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代错误者;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对于学生发生在安全保卫方面的事件,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取证,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
(三)在校外范围由学保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
(四)学生违纪后,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
(五)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送学保处;
(二)学保处负责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复核事实;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本办法,凡处分属记过(含记过)以下者,由学保处下达处分决定、凡处分属留校察看处分者,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凡处分为开除学籍者,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的班主任送交本人或家长,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保处或学校发文;
(七)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期限满一年时,若受处分期间未发生其它违纪事件,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及辅导员、班主任作出书面鉴定,向学保处提交撤销处分申请书,并按有关程序批示。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提前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2天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所有的评优、评奖、资助资格。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学校可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国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办法详见《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各层次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处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