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
(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该学年未达到优秀;
(三)各科考试课平均成绩未达到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未达到80分及以上,考查课成绩未达到优秀;
(四)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八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特色专业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提出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10月20日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省教育厅下达的资金后,由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六条 我校将利用报刊、广播等媒体,对获奖学生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发送喜报等形式通知其家长。并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